私募基金公司注册公司制还是合伙制好?(经验总结)
目前,有限公司形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记备案中占比还是非常高的,那合伙企业税负明显比有限公司要轻,为什么大量的投资人依然选择有限公司形式。筹备私募在公司注册之初,往往会疑虑,是应当采取公司制还是合伙制?特别是在海南三亚亚太基金小镇政策(双十五)的驱动下,两者该如何权衡?那么让我们来对比下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。
一、主体资格的区别
从主体资格层面分析,而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,企业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,企业没有独立财产、不承担独立的财产责任,所以合伙企业的规模一般不会太大,合伙人数不会太多;而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,能够独立承担责任,且公司的财产由公司独立所有,因此公司可以不断成长,以至变成一个庞大的“帝国”,而合伙是长不了这么大的。
二、债务承担的区别
合伙企业的投资人称为合伙人,承担无限责任(即企业的钱不够还债,合伙人(GP)还须拿出家里的钱补充清偿——当初投资多少不重要,重要的是你的全部家当有多少);有限公司的投资人称为股东,承担有限责任(即企业的钱不够还债,股东无需拿出家里的钱补充清偿——当初投资多少,赔光就算)。因此,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承担较大风险,实操中较多机构选择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,以此进行风险控制。
三、缴纳税收的区别
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实现利润后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,股东对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进行股息、红利分配时,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。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,缴纳个人所得税;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,缴纳企业所得税。相比有限责任公司,合伙企业有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就是先分后税。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在取得收益后,需要分给各个合伙人,然后根据合伙人的性质缴纳所得税,比起有限责任公司少缴一次企业所得税。因此,合伙企业在税负方面具备明显优势,尤其对于管理规模较大的私募管理人,税负差额更显重要。
四、份额或股权转让的区别
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对外转让,首先按照章程约定流程办理;如无约定,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可转让;股东内部之间也可相互自由转让。而合伙企业中,由于合伙人的财产转让影响合伙人的切身利益,因此法律对此要求严格,合伙人转让其所有权时需要取得其他所有合伙人的同意,而不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。因此,由于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的限制性要求,使得有限合伙企业在引入新的合伙人时难度更大,不利于企业的融资和资本扩张。
事实上,私募基金公司注册采用公司制还是合伙制都是可以的,老板们只要根据根据自身的发展计划来选择,简单来说,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利于资本积累,发展空间比较好,相对有比较好的决策机制,不足点在于双重征税。而合伙企业,主要优势在于节税,像利润分配,管理架构啥的比较灵活,但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,且成长空间受阻。是应当采取公司制还是合伙制?欢迎与小编一同探讨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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